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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是慎议民主理论家吗?|城与邦

2016-05-10 无风水面 城与邦


 

 对政治自由主义的慎议民主批判文 | 无风水面复旦大学政治学理论硕士在读研究兴趣:罗尔斯正义理论,施米特制宪理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学术界出现了民主理论的慎议转向(Deliberative)。最早是由约瑟夫·比塞特、伯纳德·曼宁等人提出了慎议民主的理念。随后哈贝马斯的加盟,使得慎议民主理论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罗尔斯也被人们定义为了慎议民主理论家,但是罗尔斯在慎议民主理论中的位置是尴尬的,比如曼宁、哈贝马斯、塞拉·本哈比(Selya Benhabib)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罗尔斯提出了批评,指责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实质上严重地限制了慎议政治的发生。并且,由于罗尔斯本身对公共理性等关键词语的使用时随意的、模糊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去探讨罗尔斯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是一位慎议民主理论家,这是一个关系到如何理解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问题。 

争取慎议民主的标语

本文首先将简要地梳理出英美政治哲学界在慎议民主理论上对政治自由主义的几个批评进路,随后将指出罗尔斯对它们的可能的回应。
1、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共理性概念对商谈内容施加的约束过重: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借公共理性之名,是国家对多元的良善生活价值观念保持中立,限制公民在商谈中只能援引政治价值(也就是自由、平等)且排除整全性教义,这就使得商谈缺乏实质性的道德内容。公民之间的商谈只能在表面上触及,却无力解决当代社会重大的道德议题(比如堕胎问题,同性恋问题)。而共和主义(桑德尔所代表的是乞灵于雅典的公民人文主义,一种强版本的、包含目的论的共和主义)的传统恰恰要求公民们依据共同善的观念去行动,彼此砥砺德行,以实现对共同体的自治。
2、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定位于权力机构之中:在哈贝马斯构造的慎议民主的理想图式之中,公民商谈发生的政治空间是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提出了行政系统、公共领域、经济系统的三分架构,三者有各自的整合逻辑。哈贝马斯希冀公民们在公共领域当中的商谈,能够凝聚成交往权力来对接国家权力,为其提供合法性。所以,作为一种政治空间的公共领域乃是慎议民主的发生场域。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的社会基础,“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塞拉·本哈比根据罗尔斯对公共理性概念的论述,认为罗尔斯把公共领域放置在了国家和其组织内,尤其是法律领域和其制度,而非市民社会。
法庭现场

政治自由主义中无知之幕后的慎议是虚拟的、一次性的:Deliberation一词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中,它指的是在形成意志之前的不确定的审慎思考的过程。公共政治层面的慎议民主理论尤为强调慎思的主体多元化,和哈贝马斯念兹在兹的主体间性。在哈贝马斯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评论中,这样一段话最为引人关注:“ 随着无知之幕拉得越来越高,随着罗尔斯的公民们变得越来越有血有肉,他们就会越深刻地感受到,他们受制于超出他们控制能力的、理论上提前确定好的而且已经变得制度化了的原则与规范。……在其社会的公民生活中,他们不可能重新点燃激进民主的余烬,因为从他们的角度来看,所有关于合法性的根本性商谈已经在理论范围内发生过了,而且他们发现,理论的结论已经积淀在宪法之中了。“哈贝马斯的意思可以概括为,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正义原则是无知之幕后代表们玄思的结果,而现实的公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些正义原则,无力对它们展开慎议。罗尔斯式的公民们没有充分地实现政治自主性。
哈贝马斯


在梳理出三种不同的针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如何限制慎议民主的批评进路后,接下来我们需要审视罗尔斯理论潜在的回应资源。


公共理性的概念是政治自由主义的关键词,它的定义关切着慎议民主理论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的形态。然而,正如上文所述,由于罗尔斯在公共理性这个词语的使用上是随意的,这就对读者的分析带来了困难。罗尔斯在1997年发表的《公共理性观念新探》(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ed)一文中,详细地阐释了公共理性的内涵,较之《政治自由主义》中对公共理性的论述做了一些改变,也更为系统。限于篇幅,我只能勾勒出公共理性的框架,随后针对上述三个批判展开回应。
罗尔斯列出了公共理性的五个面向:1、它适用的根本性政治议题。2、它适用的对象(政府官员和公共职位竞选人)。3、它的内容来源于家族式的合情理的政治正义性观念。4、在讨论以合法的法律形式为民主人民制定强制性准则时,政治正义性观念的应用。5、公民们对得自他们的正义观念的原则是否满足相互性的核查。我们可以看出,公共理性在商谈的议题、商谈的主体、商谈所能援引价值的优先性三个维度施加了特定的限制。
1、以堕胎问题为例,桑德尔认为最终的政治解决手段必然会预设某种道德、宗教的立场,政治自由主义要求的国家中立性策略是失败的。桑德尔想要挑战政治自由主义最根本的一个观点——权力优先于善。首先,罗尔斯强调公共理性只对在公共政治论坛内(它具有三个组成部分,法官在决断中的话语、政府官员尤其是最高行政官与立法者的话语、竞争公共职位候选人和其竞选经理人的话语)就宪法根本与基本正义问题展开商谈时,要求必须援引政治价值。而当公民之间在公共领域当中就堕胎问题展开商谈时,完全可以诉诸自身信仰的宗教、整全性教义。其次,罗尔斯在讨论一种广义的公共政治文化时,认为公共政治讨论当中也可以引入整全性、宗教性的价值,但前提是它们必须能够与政治价值恰当地融合在一起。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放松对整全性教义的严格限制,虽然引入它们仍然是为政治价值服务的。可是,即便如此,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权利的话语始终优先于善的话语。
堕胎问题的关键词


2、公共理性适用于国家权力、法律制度内,并不能推导出罗尔斯将它们当成了公共领域。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及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时,他认为市民社会指的是教堂、大学、学术和科学团体、俱乐部、团队等组织。


3、公共理性的第三个面向当中,罗尔斯的表述是家族式的合情理的政治正义观念,这就与人们通常的认识不太相符。因为论者们一般认为在罗尔斯建构的理论大厦中,“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那个唯一可被接受的正义观念。但一旦认定罗尔斯没有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定为独尊,那么宪政民主社会下,合情理的正义观念就是多元的。一个可能的思考方向就是,持有不同的合情理的政治正义观念的公民们之间会就正义问题展开辩论、商谈,而不是像哈贝马斯认定的公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作为公平的正义”。



在慎议民主理论流行的浪潮之中,罗尔斯的位置值得人们去研究、反思。人们在慎议民主问题上对提出罗尔斯批评似乎都源自对公共理性概念的误读。而公共理性的概念是我们在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当中去把握慎议民主具体形态的关键所在。
公共理性如何更好地产生于民众?




BENHABIB S. Toward a Deliberative Model of Democratic Legitimacy[J]. Democracy & Difference 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M], 1996,p.76HABERMAS J.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J].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95, 92(3),p.128RAWLS J.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J].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97, 64(3),p.767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p.14
-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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